深刻把握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底蕴
■李蕴哲
习主席指出:“中华法系源远流长,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,是中华文化的瑰宝。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,激发起蓬勃生机。”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文化财富,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文明的深厚历史底蕴。我们必须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营养,深入挖掘我国古代法律制度蕴含的丰富智慧和法治理念,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。
体恤民情、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,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价值遵循。历史上中华诸多学者都推崇民本思想,认为民心向背决定了国家和政权的稳固性和长远性,治国理政重在得民心。管子的“凡治国之道,必先富民”、孟子的“保民而王,莫之能御也”等思想都强调人民的重要性,也使得历代法律制度都重视人民的现实生活,孕育了保民、养民、富民的法治理念。《慎子》云:“法非从天下,非从地出,发于人间,合乎人心而已。”意思是说,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,也不是从地下长出来的,它产生于人间,是顺应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而产生的。古代法典中常见促进农业生产、保障人民生活的条款,如唐律规定对不兴修水利、毁坏农具、毁伐树木庄稼、盗野田谷麦等各种不利于民生的行为要定罪量刑。在司法上,提倡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”,强调证据在审判过程中的运用;提倡悯恤老幼妇残、鳏寡孤独,控制死刑、限制刑讯,形成“明德慎罚”的传统……这些都是民本思想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。习主席强调:“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,必须坚持为了人民、依靠人民。”法治的根基在人民,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,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。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,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维护人民利益、反映人民愿望、增进人民福祉。
礼法结合、德法相济的治国理念,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治理智慧。为政以德蕴含了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深沉的精神追求,儒家文化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,而法家文化则提倡以法治为核心。实际上,德与法互为补充、相得益彰,任何法律都内含着道德判断、体现着道德取向。没有道德底蕴的支撑,法治建设就缺乏源头活水,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基础。儒家虽重视礼治德政,但并不排斥法的作用,由孔子的“刑罚不中,则民无所措手足”、孟子的“徒善不足以为政,徒法不能以自行”可窥见一斑。在此基础上,荀子提出“隆礼重法”的重要思想,董仲舒提出“德主刑辅”的国家治理方略。法家也并不否定道德的教化功能。礼法结合、德法相济一直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,为今天我们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提供了参考借鉴。习主席指出:“法律是成文的道德,道德是内心的法律。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、调节社会关系、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,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。”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,需要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作用,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,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;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,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,从而实现法与德相辅相成、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。
法不阿贵、绳不挠曲的平等观念,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历史镜鉴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观念。商鞅认为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,自卿相、将军以至大夫、庶人,有不从王令、犯国禁、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”,韩非子强调“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。刑过不避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”等,都表达了古人以平等司法促进公正司法的先进理念。在古代判例判牍中,时常可见“情法两平”“情罪允协”等词语,充分体现了“罚当其罪”的思想,判罪既不可随意出入,量刑亦不可畸轻畸重,而是始终要贯彻“平等”之义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法律平等适用原则,为我们坚持司法公正提供了宝贵的历史镜鉴。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,我们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、机会公平、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,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制度化、法治化轨道,“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”变得更加可触可感。
法与时转、治与世宜的辩证思想,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重要启示。“法者,国之权衡也。”法律作为人人要遵守的准则,一方面法律法令要保持相对稳定,如果法律条文、执法举措之间相互矛盾,或是朝令夕改,民众将无所适从。当然,保持既定法律的稳定,并不意味着要因循守旧。商鞅曾就“三代不同礼而王,五霸不同法而霸”提出“治世不一道”“法宜其时,则治”的观点,主张法要因时而立、因时而变。随着社会关系的调整,调节社会关系的法度也需要与时俱进,顺应时代的变化而变化。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,法律法令也应当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因时而变、因势而动,既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,也结合新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,在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中彰显守正创新的锐气,取得可感可及的成效,不断健全和完善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,为推动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。